关于依法处理根治欠薪领域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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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23年01月11日  阅读量:6次

苏人社发〔2023〕4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主线系统集成推进,综合有效施策,守牢保障工资支付的民生底线,根治欠薪形势持续向好。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治欠成效和社会大局稳定,为依法纠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部门联动共管共治

各地要以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主线,深入开展欠薪源头治理工作,人社部门要对欠薪线索依法快速核实处置,在处理欠薪线索过程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和未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的,及时通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讨薪问题的,要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将调查情况和有关书证、物证、执法视音频等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审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及时通报人社部门。对涉及人数多、范围广,舆论媒体关注或上级交办的案事件,人社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合力处置。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办,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立案、审理相关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人社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总结交流,确保衔接顺畅:案件查处有力,有效形成联动监管。

二、严厉打击非法讨薪行为

单位或个人以讨薪为名实施下列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二)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三)寻衅滋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诽谤、殴打他人,符合《中华人民世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六)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三、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审慎妥善处理各类非法讨薪行为,查处打击极少数,教育帮助大多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对裹挟劳动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寻衅滋事,谣言攻击、诋毁党委政府,以及伪造、变造职工名册、工人身份、出勤记录、工资表单、工资欠条、承包合同、结算凭证等证明文件实施诈骗,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重点打击。

(二)对确有合理讨薪事由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以及被引诱、强迫参与,经教育劝阻立即停止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三)对一般参与行为人确有悔过表现,明确表示依法讨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对查实存在被拖欠工资或工程款,迫于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过激行为维权的,要结合事发原由、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审慎处理。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用人单位遵守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律意识,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要正面宣传各部门联合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展现严格执法、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要适时向社会公布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彻底打消一些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必惩的社会氛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措施。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会商处理并层报省相关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