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大型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苏宁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南京市各外资银行,南京市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对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严防两类账户资金通过系统、平台等线上方式被直接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获知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通过系统、平台等线上方式
发起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的,应在获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将相关情况告知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两类账户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手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在审查查封、冻结或划拨相关材料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告知后,应立即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沟通,必婴时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置,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
六、人民法院认定需要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的,可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预冻结措施手续,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保管相关文书原件和证件复印件,登记相关台账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按规定解除对账户的监管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告知后,将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告知和报告可采取人工或系统方式进行,具体形式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告知或报告形式内容。
八、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进行特殊标识,未在相关平台、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未及时告知或报告相关情况等,导致两类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可通报金融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九、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强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对接,并统筹协调做好所辖县(市、区)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和银保监分局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共同落实好防止两类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现存已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两类账户进行梳理,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与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联系对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