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要求,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各地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完善查询机制和工作流程,畅通信息渠道,提高查询效率。
二、各地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履职。各地人社部门不得随意扩大《通知》适用范围,在查询当事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自然资源部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出具经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函》;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查询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地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双方提供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
三、查询异地不动产信息的,各地人社部门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询。委托异地人社部门开展查询工作的,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68号)有关内容开展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