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欠薪舆情事件处置质效,妥善化解治理欠薪领域矛盾纠纷,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和极端事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建立欠薪舆情事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体系,厅办公室(信访)、劳动保障监察局、宣传中心等处室单位分工合作,开展欠薪舆情综合监测处置,明确专人负责监测、接收、互通欠薪舆情事件信息,加强协调联动和转办调度,线上线下同步响应、快速处置。
第三条 厅宣传中心落实欠薪舆情事件全网监测制度,欠薪舆情高发时段高频搜索和及时扩充监测关键词,同步汇集12333热线、“江苏人社”微信后台、厅新闻发布机构电话等渠道群众反映欠薪相关问题,形成欠薪舆情事件清单,每日反馈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第四条 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宣传中心及时接收互通人社部转办的欠薪舆情事件信息。厅办公室(信访)联系对接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厅宣传中心联系对接省委网信办,协调掌握涉及欠薪的网情、警情、信访事项等,及时反馈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厅宣传中心加强针对性监测。
第五条 根据反映内容、紧急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欠薪舆情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一)特别关注舆情事件。主要包括人社部转办的一级、二级舆情,省领导批示的舆情,涉及极端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舆情。
(二)重点关注舆情事件。主要包括人社部转办的三级舆情,网情、警情、信访等涉及且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舆情。
(三)一般关注舆情事件。主要包括个人、自媒体在网络平台反映且基本无转发评论的舆情,社会关注度较小的其他舆情。
第六条 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接收到欠薪舆情事件信息后,迅速分析研判、标注类别,必要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第一时间转办属地人社部门,指导迅速查清事实、稳妥处置并反馈情况。各地人社部门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和待岗待命状态,认真做好信息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对特别关注舆情事件,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宣传中心应第一时间介入,从涉及人群、方式、敏感程度等方面综合研判。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调度属地人社部门迅速了解具体情况,线上线下同步稳控态势,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属地人社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1小时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24小时内报送书面处置进展情况,同时主动对接宣传、政法、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及时稳控舆情热度,采取澄清说明、回应发布人、删除不实信息等应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特别关注舆情事件涉及极端事件或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应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属地人社部门开展调查核实,迅速协调属地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现场劝返,及时劝导制止过激行为,做好人员稳控和疏导。现场处置结束后,属地人社部门应在4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对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突发事件,持续跟踪、及时动态上报信息。
第九条 特别关注舆情事件涉及在公共场所聚集、堵门拦路等50人以内群体性事件的,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应立即调度属地人社部门赶赴现场,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赴现场指导。属地人社部门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认真听取诉求,稳定人员情绪,视情协调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协助维持秩序、疏散劝导,避免事态激化升级。现场处置结束后,属地人社部门应在12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
第十条 对重点关注舆情事件,属地人社部门应迅速核实具体情况,依法处置存在的违法行为,6小时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3日内按要求报送书面信息。同时主动联系、引导反映人依法理性维权,密切关注舆情动向,严防扩散发酵。
第十一条 对一般关注舆情事件,属地人社部门应及时核实具体情况,依法处置存在的违法行为,24小时内反馈相关情况,防止激化蔓延。
第十二条 厅宣传中心应强化欠薪奥情事件线上引导,严密监测网络舆情动向,必要时组织省、市、县三级网评员进行举报、跟评。对特别关注欠薪舆情事件开展专题监测,动态完善关键词库,及时报告舆情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厅宣传中心畅通突发、重大舆情事件防控处置“绿色通道”,对煽动上访、诽谤攻击、散播谣言等舆情信息,及时报请网信部门删帖、控评、解散话题。厅办公室(信访)对重点账号人员会同公安机关落实“2+N”工作机制,做好人员思想疏导和解释安抚等稳控工作。对发布、传播不实舆情、恶意炒作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人社部门积极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对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处置到位,对一时无法解决的,做好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必要时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申请应急周转金等垫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困难劳动者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