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自运行以来,在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3年全省每7件举报投诉中有1件经过流转,实现了“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随着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平台运行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的意义
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认真做好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执法维权效能的高度,切实做好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协查等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异地维权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二、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工作规程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对跨地区的举报投诉,要正确区分信息类别,不得以不属于本机构管辖为由不予接待和登记。提高录入数据质量,确保跨地区举报投诉登记信息全面真实,事实表述逻辑严密,诉求表达明确完整;对投诉预登记信息,接待机构应当准确登记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对未纳入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的用人单位,接待机构应当详细了解单位信息并予登记,方便受理机构开展调查处理。逐步建立异地办理投诉手续制度,接待机构接收投诉人书面投诉材料的,通过传真、扫描并上传至系统等方式进行数据流转。
三、明确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遵循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原则,跨地区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定受理机构。对省内跨地区劳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应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仅涉及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经营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外省用人单位在我省劳动用工引发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
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指派方式确定受理机构。省总队负责省内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的指派,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市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的指派。对上级机构的指派有异议的,可再次流转至原指派机构复核,原指派机构的二次指派具有指定管辖效力。
四、强化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协查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跨地区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对需要进行协查的举报投诉案件,要严格按照省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68号)要求开展。涉及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可以按照《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本通知下发之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不改变受理机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