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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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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06日  阅读量:10次

苏人社发〔2012〕2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健全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处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金保工程、12333电话咨询服务和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切实打造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健全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举报投诉信息处理平台。以12333电话为主要支撑、涵盖网络和窗口等各类渠道所接收的全省所有举报投诉信息,全部通过同一举报投诉信息处理平台予以反映和运行,以实现举报投诉业务流程和办理结果等数据信息的分类生成、实时流转和无缝对接。举报投诉信息处理平台按照同一后台运行、联动统一处理的原则进行建设。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举报投诉指挥调度处理机制。拨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的,统一由省12333举报投诉专席接听;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托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对全省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进行统一调度,通过分级批转、过程反映、个案督办等工作举措,提升全省举报投诉案件处理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权益维护绿色通道。通过信息处理平台和指挥调度机制的有效运行,大力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效率效能。确保劳动者的所有投诉举报均能通过平台反映,均能得到及时受理、快速反应和依法处置,切实有效地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使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快速通道、绿色通道。

三、主要职责

(一)联动受理:省、市、县(市、区)和网格通过窗口、电话、网络开辟全天候举报投诉渠道,劳动者在省内任何地点均可进行举报投诉。通过12333电话一号呼入,网上举报投诉系统一网运行,举报投诉信息全部汇集到全省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属于本级管辖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受理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举报投诉按规定进行批转、流转;通过联动平台将举报投诉传递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并查处,实行“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

(二)分级处理: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跨地区举报投诉进行分拣流转、管辖协调、力量调度和督查督办,并重点对全省范围内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进行跟踪落实,必要时启动挂牌督办程序;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和省厅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受理分拣、调度督办及非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流转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上级指令开展举报投诉接收、流转、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信息公开和共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托信息处理平台,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等途径,将举报投诉的方式程序、受理机构、处理结果等有关事项及时主动地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也可通过一定方式查询案件受理、调查、办理等情况,以及与举报投诉相关的法规政策。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托信息处理平台的信息共享功能,实现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监督,通过全流程反映和重点跟踪督查,打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阳光”工程。

(四)预警监测:省、市、县(市、区)依托信息处理平台,对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以及结果等数据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举报投诉总量、案由分布、发生时间、单位类型等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信息处理平台数据归集功能,通过对信息数据的分析、比对,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隐患,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关系发展态势,以提升执法监察的预警性和前瞻性,并为党委政府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突发事件处置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是我省创建劳动保障监察特色服务品牌,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省厅已经成立由分管厅长为组长,省劳动监察总队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12333咨询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监察总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就平台建设和系统上线运行后的各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切实强化序时进度要求,确保7月1日起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二)全面落实工作职责。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的运行方式是我省对传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的突破和创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功能建设,确保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按照统一指挥、联动处理的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对个别通过自建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处理的市,也应首先在统一平台进行举报投诉信息登记,以确保平台信息数据全覆盖、维权监管服务无盲区。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平台上线运行前以市为单位每十天向省厅汇报本市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平台建设和系统运行情况,省厅将定期进行通报。

(三)强化工作保障和衔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为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的顺畅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效整合各种资源,按照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标准(附件1),认真落实人员、场地、设备等建设要求,强化工作支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以举报投诉平台建设为契机,切实加强纵向和横向的工作衔接,通过全省举报投诉信息的实时流转和无缝对接,进一步强化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提升执法监察的效率效能。

(四)大力强化人员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工作理念和运行模式。各市要在积极组织平台工作人员参加省厅专题培训的同时,在本辖区组织开展再培训工作,确保省厅培训内容传达贯彻至每位工作人员。要通过培训,在全省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过硬、服务规范的联动举报投诉接待处理队伍,真正将这项惠民利民的工作贯彻好、实施好。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监察总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12333咨询中心)联系。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标准

一、组织保障机制的建设标准

建立推进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的组织保障机制,按照下列标准落实工作人员:

(一)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举报投诉窗口和网上举报投诉平台接待处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运行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省12333举报投诉专席咨询服务人员不少于15人;

(二)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举报投诉窗口和网上举报投诉平台接待处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运行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举报投诉窗口和网上举报投诉平台接待处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运行业务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

二、运行保障机制的建设标准

建立推进联动举报投诉平台运行的保障机制,按照下列标准落实工作条件:

(一)设有相对独立的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和联动平台运行工作场所,并具备人员办公、窗口服务、矛盾调处、举报投诉人员等候、投诉文书填写等不同功能区域。省辖市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其中窗口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服务柜台数不少于3个;县(市、区)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其中接待窗口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服务柜台不少于2个。

(二)配备适应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和联动平台运行需要的设施设备。具体包括: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录音电话、视频监控等调查取证和安全保障设备;用于登录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的电脑。其中,每个服务柜台配备电脑不少于一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双屏显示;负责联动运行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配备电脑一台,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电子显示大屏,用于联动运行和指挥信息的即时显示。 

(三)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标识。具体包括:统一服务窗口业务识别和引导标识,统一功能区域及设施的外观设计,统一公示项目及内容的基本要素等(有关标识样式及使用说明另行下发);窗口接待人员工作时间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

附件2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工作规程(试行)

一、登记

(一)登记范围和类型

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一级网格以及12333咨询服务机构通过电话、网上平台、窗口等渠道接收的全部举报投诉信息,在当日录入或导入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以下简称联动平台)作登记。登记分为举报登记、投诉登记和投诉预登记三种类型。

(二)登记规则

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电话举报和电话投诉,接听人员在联动平台分别作举报登记和投诉预登记。

对网上平台导入联动平台的信息,自导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甄别。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做举报登记;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投诉,作投诉预登记。

窗口接待人员对于来访、来信中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在联动平台作举报登记;对来信、来访中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投诉,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在联动平台作投诉登记,并启动受理立案程序;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作投诉预登记。来自政府网站、上级单位或领导交办等其他渠道的举报投诉,按照窗口登记规则办理。

二、流转

(一)流转范围和方式

对不属于登记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登记和投诉预登记,由联动平台以被举报投诉单位所属管辖(用工所在地)为依据进行自动分拣流转或定向流转,并由省或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接收。举报投诉人已经递交(含当场递交和邮寄方式)书面材料的,通过传真等方式随之流转。

(二)流转规则

省和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登记信息,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依法启动受理立案程序;属于下级机构管辖的,向下流转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举报投诉登记信息后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上逐级流转至争议机构的共同上级机构。上级机构应当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机构并实施指派流转。对上级机构的指派有异议的,可再次流转至原指派机构复核,原指派机构的二次指派具有指定管辖效力。

三、案件办理和反馈

(一)案件办理反馈的范围和环节

登记和流转的所有举报投诉确定承办机构后,应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的风险控制点,在规定时间内将各处理阶段、节点的信息反馈至联动平台。对主动监察中发现的决定立案的案件也应自立案之日起反馈。

案件办理反馈分为登记情况反馈、受理立案反馈、调查情况反馈、处理情况反馈、结案(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二)登记情况反馈规则

登记情况反馈仅适用于投诉预登记。承办机构应自接到投诉预登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联动平台中作登记情况反馈。告知投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或补正投诉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反馈类别为“告知投诉人递交或补正投诉材料”;通过法规政策和维权知识的宣传引导,投诉人明示不投诉的,反馈类别为“疏导化解后放弃投诉”;投诉人已经递交或补正投诉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反馈类别为“投诉登记”。

投诉人经告知在10个工作日内递交或补正投诉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应再次作登记情况反馈,反馈类别为“投诉登记”;投诉人未递交或补正材料的,再次反馈类别为“疏导化解后放弃投诉”。

(三)受理立案反馈规则

投诉的受理立案反馈:承办机构应自投诉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联动平台中作受理立案反馈。决定立案的,反馈类别为“立案处理”;认为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反馈类别为“不予受理立案”;投诉人自愿在立案前申请行政调解的,反馈类别为“投诉人申请行政调解”。

投诉人申请行政调解后,在15个工作日内调解成功或调解虽不成功但投诉人放弃投诉的,应再次作受理立案反馈,反馈类别为“不予受理立案”;15个工作日内行政调解不成功、决定立案的,再次反馈类别为“立案处理”。

举报的受理立案反馈:承办机构应自举报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处理,并作受理立案反馈,反馈类别为“立案处理”或“不予受理立案”。

(四)调查情况反馈规则

立案后,承办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在联动平台中作调查情况反馈。

(五)处理情况反馈规则

承办机构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联动平台中作处理情况反馈,反馈类别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或“撤销案件”。

(六)结案(结果)反馈规则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机构应自结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联动平台中作结案反馈。对反馈类别为“不予受理立案”、“疏导化解后放弃投诉”的举报投诉,承办机构应自该反馈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结果反馈。案件的执行或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由承办机构在结案(结果)反馈中予以登记,每季度末集中实施。

四、督办和复查

(一)督办、复查的权限和时间

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决定对全省范围内任一举报投诉及案件进行督办或复查,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任一举报投诉及案件进行督办或复查。督办程序可以在举报投诉及案件办结前的任一环节启动,复查程序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年内启动。

(二)督办规则

督办分为一般督办和挂牌督办两个级别。办理过程中任一环节发生逾期、举报投诉人提出异议或案情较为疑难复杂等情形,适用一般督办;符合《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规定条件的,适用挂牌督办。督办案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在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构上报处理报告和案件卷宗。

(三)复查规则

省或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联动平台的数据、案件办理程序或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等情形的,可以决定由本机构或下级机构对案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复查报告。复查结果包括不存在错误、存在错误已纠正和存在错误重新立案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