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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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小企业法务圈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10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5日,张某进入某幼儿园任班主任,某幼儿园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8月10日,张某填写离职审批表,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某幼儿园要求张某继续工作三十日,待新员工接替张某工作后再离职,但张某自2017年8月11日起就未再上班。2017年8月18日,某幼儿园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张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及因补充职位空缺另行招聘人员产生的费用400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合法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按上述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确实未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而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某幼儿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张某的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何种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辞职行为和该两笔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幼儿园主张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院遂驳回某幼儿园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劳动者离职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需要找到合适人员替代其岗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是很多用人单位非常头疼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违法离职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所受损失与劳动者离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几乎无法完成举证,让劳动者赔偿损失形同虚设。

  能否提前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数额,比如约定劳动者未按法定期限提前通知即离职,应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工资。大部分观点认为,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用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后果,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或数额的事先约定无效。笔者认为,劳动者违法离职必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取得劳动者同意前提下事先约定合理赔偿应为有效,否则不利于劳动者诚信履职,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属于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失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不经预告通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情形常常同时存在,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明确离职理由,否则将无法追究劳动者违法离职的法律责任。

  综上,员工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维权非常困难。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