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受到三次警告,是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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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06日  阅读量:22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2019年5月6日,在召开内部会议时,因陈某言语粗鲁,总经理要求陈某离开会场。陈某拒绝离开并用不雅词汇顶撞了总经理,酒店于当月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酒店处罚过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期间,酒店辩称,陈某在会议中言语粗鲁、行为无礼,扰乱会议,公司给予了警告处分。但陈某还曾于之前两次因违纪受到警告处分。消防管理是陈某职责范畴,但酒店曾两次因消防管理漏洞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这表明陈某工作严重失职,故酒店两次根据规章制度,对陈某给予警告处分。

  酒店员工手册还规定,员工恐吓客人、同事或上级以及对客人、同事、下属或上司粗暴无礼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员工累计三次被警告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入职时已经阅读学习了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陈某在于2019年5月6日被给予警告处分后,他已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无需支付赔偿金。

  陈某承认自己确实于2019年5月6日使用不雅词汇顶撞酒店总经理,但认为此前自己的每次违规行为都已经受到警告处分,酒店不应再累计处罚。

争议焦点

  酒店是否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已签收并知晓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故应严格遵守酒店的相关规章制度。陈某承认其确实使用不雅词汇顶撞酒店总经理,因此,他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酒店可以给予其警告处分。而陈某担任保安部经理一职期间,保障酒店安全是其工作职责,对于酒店两次因消防管理不完善遭到行政处罚,他应当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故酒店先后给予其两次警告处分并无不当。

  陈某的单次行为虽然均不构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但已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且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之规定并不存在与法律相悖或不合常理之处,对员工的处理也没有过分苛刻之处,故根据“员工累计受到三次警告,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