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双方一致确认,员工每月工作26天,休息4天,8000元为包月工资。经核算员工在职期间的时薪均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可以认定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
公司还陈述如每周不能休息一天,则按每天100元补助,故公司还是存在超过每月26天的加班情形。由于公司未提交考勤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员工提出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上班29天的主张。故,公司还应当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3天的差额加班工资25390元[8000÷(174+4.25×8×200%)×3×8×200%×16]。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5982号民事判决】一审未支持周某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85333元的诉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周某主张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为8000元+提成+伙食费400元,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不予认可。
X公司主张周某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5000元+提成+伙食费400元+全勤,周某也不予认可。
双方在一审庭审时均确认,周某每周上班6天,每月工资8000元左右+400元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双方陈述,可以确定周某每月工作26天,休息4天,8000元为包月工资。经核算周某在职期间的时薪均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认定周某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
X公司还陈述如每周不能休息一天,则按每天100元补助,故X公司还是存在超过每月26天的加班情形。由于X公司未提交考勤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周某提出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上班29天的主张。
X公司已经支付周某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每月26天的工资,X公司还应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3天的差额加班工资25390元[8000÷(174+4.25×8×200%)×3×8×200%×16]。周某过高部分的加班工资差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