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放弃社保协议受伤后能认定工伤吗?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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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28日  阅读量:8

【案情】

  苏百强的妻子耿青莲在xx公司担任保洁员。2018年5月10日6时13分许,耿青莲骑的电动车与吴菲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耿青莲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耿青莲与吴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3月13日,耿青莲的丈夫苏百强向xx市xx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xx区人社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xx人社(2019)认字第32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耿青莲骑电瓶车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

  xx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xx公司认为耿青莲自愿放弃社保,并向公司提交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证明其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和享受社保待遇的权利,因此耿青莲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xx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xx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员工或者用人单位都无权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条件有两个,符合这两个条件,给员工带来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符合这两个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给员工带来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员工自动放弃社保能否构成不认定工伤的理由?

  那么,如果员工自己放弃缴纳社保,是否视为自己放弃了社会保险待遇?因工受伤还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还是单位要求员工签署“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与工伤认定没有直接关联。

  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签订协议,都不影响认定工伤,并且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签订了协议,也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四、签订自愿放弃协议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实践中,这类的争议案件还不少,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然后员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除非员工能证明签署该协议是用人单位胁迫,非本人意愿,不然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和法院不会支持。

  由于,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由不得单位或员工自由处分。因此,单位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无效协议当然法院不会支持。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