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月3日,xx市建工集团的工地库管员富某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按照公司方面的陈述,公司用人程序,要通过试工考察其是否符合公司的用工标准,如果符合标准,公司才会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富某某当天是试工,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不能评定为工伤。
家属认为,富某某虽为试工,但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突出疾病死亡的。根据当时监控视频显示,晚上8点58分,富某某离开车间到茶水间拿茶杯接水喝的时候突然倒地。工友发现,第一时间打120急救,120急救车赶到工地,将富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最后还是没有保住富某某的生命。医院的诊断结论是“猝死”。
家属于富某某死亡后的5月20日,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0日,认定富某某视同工伤。
因为没有为富某某购买社保,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评析】
1、本案中,富某某由xx公司聘请为库管员,虽然只上了一天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用工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劳动者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毋庸置疑,富某某与xx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
2、富某某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应该判定为工伤。
3、依据法律规定,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4、实践中,很多企业认为正在“试工”的应聘者不属于正式员工,这一说法与《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相抵触,同时也埋下很大的风险隐患。一旦应聘者在试工期间发生工伤,往往由所在企业来买单。
5、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如未为员工缴纳社保而发生工伤时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只要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仍然可以为新员工(包括发生工伤的)缴纳社保,而且属于正常缴纳。新员工只要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工伤条件的,其工伤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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