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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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06年03月31日 阅读量:6次
- A+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A-施行日期:2006年03月31日
一、不准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
二、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
三、不准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四、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
五、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七、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
八、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九、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
十、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