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依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固定性的特性。就是说,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治(医)疗费。治疗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山西省高院规定的标准是每天100元。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40%(配偶每月)、3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的标准支付。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全国同命同价。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国家规定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按离职前正常工作月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