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外资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职工休年假必须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休假,私自休假的,视为旷工。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一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按照公司的规定可以休年假10天。2019年3月,李某准备与女朋友去海南旅游,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自己两天后去海南旅游,已经订好了飞机票。但公司告诉李某,由于李某所在的部门正在进行一项研发任务,现在到了最后交付阶段,而李某正好是主要研发人员,他一旦离开,将会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公司没有同意李某的休假要求,而是要求李某在该项任务完成后再休假。李某根本没有听从公司安排,直接去海南旅游。10天后,李某去公司上班,公司通知李某,由于其没有来上班,导致公司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公司为此赔偿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
李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是正常休年假,不属于旷工行为,便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明确规定休年假必须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休假。由于李某擅自休假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因此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而李某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休假,属于旷工行为,公司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正是因为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才在仲裁中取胜。
由此可见,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把握主动权,降低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