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的加班天数比实际少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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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仲裁与诉讼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19日  阅读量:12

  员工自认加班了11天,打卡表显示加班了13天。应该以哪个作为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呢?

基本案情

  边某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辽宁省W饭店工作,从事刷盘洗碗、打扫卫生工作。根据W饭店为边某发放工资的工资袋中显示,边某从的月平均工资为2,570.83元。边某自2020年6月30日离职。

  边某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W饭店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边某自认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

  W饭店提供的打卡明细表显示,边某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13天。

法院判决

  边某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边某自认法定节假日加班11天,根据打卡记录显示边某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天数超过此天数,但边某自愿主张11天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W饭店应当支付边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00.38元[2,570.83元/月÷21.75天×11天×(3倍-1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