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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指导专家团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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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阅读量:3

苏人社发〔2024〕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业指导专家管理,提升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有效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江苏省职业指导专家团是指由江苏省职业介绍中心聘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益职业指导服务的各类专家组成的团队。

第三条 职业指导专家团的服务对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点为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有招聘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职业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从事职业指导服务工作,能够积极参与专家团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江苏省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政策法规,有较好的政策理论素养和职业指导专业知识技能。

(四)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职业指导专家团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工作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二级以上相关技能等级证书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大型企业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中型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小微企业创办人,管理企业5年以上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管理者。

(四)在省“1650”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或在未来产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人员。

(五)在国家公共就业服务专项业务竞赛中取得“全国十佳”、星级选手荣誉的人员。

第三章 聘任、续聘和退出

第六条 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邀请等方式,吸纳来自各行业的专家加入职业指导专家团队伍。主要采取以下程序选聘: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将《江苏省职业指导专家申报表》以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般每两年集中申请一次。

(二)市级推荐。各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材料进行遴选,确定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至省职业介绍中心。

(三)省级择优。由省职业介绍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函询、面试、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考察。

(四)社会公示。拟聘任为职业指导专家的人员名单将在“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确定聘任。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职业介绍中心聘任为“江苏省职业指导专家”,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2年。

第七条 聘任期满后,根据职业指导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由省职业介绍中心决定是否续聘。续聘后颁发新的聘任证书,聘期为2年。可连续续聘。

第八条 职业指导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退出职业指导专家团队伍:

1、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有其他政治性问题的;

2、以职业指导专家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职业指导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泄露指导对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履行职业指导专家职责的;

5、本人要求退出职业指导专家团队伍的;

6、因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专家团志愿服务的;

7、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职业指导专家的。

对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报省职业介绍中心后予以解聘;非主动申请解聘的,由省职业介绍中心将解聘决定通知本人并公示。非因聘任期满被解聘的,将不再被列为聘任对象。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职业指导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为各类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职业辅导、职业测评、职业规划、心理咨询等服务;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招聘方式以及用工指导服务。

(二)提供就业服务咨询。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薪酬待遇、人员结构、就业状况调查研究,参加相关座谈会、研究会,提供就业服务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撑。

(三)参与职业指导体系建设。参与各地职业指导工作室、“云课堂”建设,录制精品课程、微视频供求职者学习,担任远程职业指导老师,为求职者提供线上诊断和咨询服务。

(四)开展个性化职业指导。通过线下线上等形式,对重点群体或特定个体进行职业指导;担任求职能力实训师资培训班、学员班老师,开展理论辅导、案例剖析等授课服务。

(五)推广“就在江苏”服务品牌。结合职业指导服务,积极参与“就在江苏”公共就业服务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共同扩大服务品牌的影响力、辐射力。

(六)由省职业介绍中心安排的其他相关公益性职业指导服务活动。

第十条 职业指导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职业指导专家统一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大数据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服务需要,在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特定场合公开专家个人信息,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咨询和反馈意见等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职业指导专家可由省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安排活动,或由专家个人根据意愿开展公益性职业指导服务,或由相关单位发出邀请,提供专家咨询、专家讲座、研讨交流、结对帮扶等服务。

(三)建立职业指导专家服务跟踪登记制度,参加职业指导服务活动的专家应及时提交《江苏省职业指导专家服务日志表》或相关资料,由省职业介绍中心建立台账、记录存档。

(四)职业指导专家开展工作应自觉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保守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激励措施

(一)职业指导专家参与职业指导工作,邀请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

(二)省职业介绍中心将组织和推荐职业指导专家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邀请参加各类评审、论证、评价、授课等活动。

(三)对表现优秀的职业指导专家,省职业介绍中心将推荐新闻媒体专访,或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职业介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