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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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1日  阅读量:3

宁医发〔2023〕101号

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提高生育保障水平,降低生育成本,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现将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保障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产前检查费用,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由生育基金予以支付。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孕20周后(含不满20周,按《南京市高危产妇管理规范(试行)》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二、调整基金支付方式

将产前检查基金结算方式调整为按基金实际发生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