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应当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对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能不能允许续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低于以前的劳动合同,如原来工资5000元,在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改为300元,《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但是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不成一致,该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不发达,多数企业没有集体合同。因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难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由于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同工同酬最容易比较的就是劳动者之前的报酬。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报酬,不能低于劳动者之前的报酬水平,劳动保护条件也不应该低于之前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