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例一: 赵某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与赵某约定,赵某每月底薪800元,赵某按照销售业绩的2%提取奖金。2017年,张某平均每月的工资大约是1万元,2018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好,赵某销售业绩一直很差,平均每月也就收入1500元左右。赵某以公司擅自大幅度降低工资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并没有降低工资,只是由于赵某销售业绩不好,导致收入降低,因此裁定驳回赵某的仲裁申请。
案例二: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销售总监。郭某每月底薪8000元,同时每月按公司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金。2017年由于该公司市场还没有打开,销售业绩不是太理想,郭某每月提成仅几千元。进入2008年以来,由于郭某的长期努力,市场得到了很好地开拓,销售业绩直线上升,郭某每月提成几万元。
公司看郭某提成太高,于是告诉郭某,其每月底薪改为3000元,每月按照公司销售总额的2‰提取奖金。后公司按照每月底薪3000元、销售总额的2‰与郭某结算工资。郭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降低郭某工资和提成比例是不合法的,裁定按照原约定结算工资。
律师点评
两起关于销售提成的案例,前一个案例中的劳动者输掉了官司,后一个案例中的劳动者则赢了官司。这是因为,在前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没有降低赵某的工资,是由于赵某销售业绩不好,才导致工资降低。在后一个案例中,公司降低了郭某的底薪,同时降低了提成比例,这是不合法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工资分配方式后,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改变工资的分配方式。因此,后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和提成比例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