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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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17日  阅读量:10

案情介绍

  小钱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所学专业为烹饪。毕业后其陆续在一些俱乐部、酒店担任厨师,有中级中式主调师的职称。在俱乐部、酒店工作,收入不错,但工作太辛苦,不规律,而且管理严格、程序烦琐,小钱有点厌倦,希望能找一个相对轻松的工作。2017年7月,通过公开招聘小钱进入了一家物业公司任厨师长,月工资7000元。但后来公司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想将厨师长换为自己的亲戚,于是以小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小钱厨师长的工作岗位,通知小钱担任公司的保安,并要求小钱收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即到保安部门报到,否则视为旷工。

  小钱收到通知没有去保安部门报到,而是直接去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撒销物业公司的调整岗位通知,并再也没有去物业公司上班。鉴于小钱连续三日来去物业公司上班,物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日视为严重违纪”,作出了开除决定。

  小钱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了原要求撤销调整岗位通知的仲裁请求,要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小钱收到岗位调整通知后未去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物业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缺少依据,裁决支持了小钱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钱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未去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所谓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来公司上班,而小钱未到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小钱是因为收到了物业公司的调整岗位通知书,其对于物业公司调整岗位通知书不服而不去物业公司上班的。所以物业公司的调整岗位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起着重要作用。物业公司的调岗理由是“小钱不能胜任厨师长的岗位要求”,但是物业公司既没有提供让小钱签名确认的岗位要求,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钱不胜任工作。因此其决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