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不能按期到岗,可以优先抵扣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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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淮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5月12日  阅读量:10

案情简介

  原告汪某系被告某餐饮公司的副经理,因疫情影响收入向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被告辩称:原告2020年实际停工休息4天,应当折抵带薪年休假,故被告不应支付原告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未能对外正常营业,并安排原告亦作相应停工休息,双方一致陈述原告于2020年2月共计出勤16天,停工休息4天。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被告主张原告在新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2020年带薪年休假,未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4月26日止,对其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式应为117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365天×15天=4.8,故应折算为4天,而原告在疫情期间停工休息亦为4天,现原告主张2020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劳动者返城复工需要隔离。《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指出,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基于此,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对不能按期到岗的劳动者优先抵扣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减轻了用人单位在特殊环境下的用工成本,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缓解了劳动者因不能到岗的内心焦虑,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

  本案例入选2020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立案庭  承办人:房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