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基层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发展基层公共服务事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现就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眼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岗位管理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制度不变,在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将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形成岗位等级晋升制度之外新的晋升通道,拓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激发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发展基层公共服务事业提供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贯彻落实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坚持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尊重人才成长规律,适当体现个人资历和任职年限;坚持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提升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获得感;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职员等级晋升与加强考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树立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三)建立职员等级晋升通道。实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适当分离,将职员等级与岗位等级原有一一对应关系调整为起点对应关系(如十级岗位从十级职员起步九级岗位从九级职员起步),每个岗位等级可以对应多个职员等级,形成与岗位等级晋升制度并行的职员等级晋升通道。
(四)职员等级设置。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设置6个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五)职员等级结构比例。事业单位职员等级结构比例,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复的管理岗位数量为基数核定。在县以下事业单位,五级职员不超过管理岗位数量的2%;六级职员不超过管理岗位数量的10%;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之和不超过管理岗位数量的60%,其中七级职员不超过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之和的50%。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八级以上职员的结构比例统筹使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职员结构比例统筹使用。
(六)职员等级晋升基本条件。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应当在职员等级结构比例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2.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敬业奉献,工作实绩较好;3.群众公认度较高;4.符合拟晋升职员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5.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业。
(七)职员等级晋升基本资格。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以事业单位人员普升职员等级,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个人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1.晋升五级职员,应当聘(任)六级管理岗位或者六级职员5年以上;2.晋升六级职员,应当聘(任)七级管理岗位或者七级职员4年以上;3.晋升七级职员,应当聘(任)八级管理岗位或者八级职员4年以上;4.晋升八级职员,应当聘(任)九级管理岗位或者九级职员4年以上;5.晋升九级职员,应当聘(任)十级管理岗位(十级职员)2年以上。
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合格以上档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者不定档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在现聘(任)岗位或者职员等级期间,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员等级。
(八)职员等级晋升基本程序。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研究提出工作方案;2.对符合晋升职员等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3.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员等级人选。晋升六级以上职员等级,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员等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奖惩、一贯现等情况确定人选,是否进行考察由县级党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4.对拟晋升职员等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5.审批。晋升五级职员由县级党委提出意见报市级党委组织部审批,晋升六级职员由县级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级党委审批,晋升七级、八级职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审批,晋升九级职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九)职员等级待遇。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后,从次月起执行相应职员等级工资标准,相关生活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职员等级,不改变工作岗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改变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享受相对应岗位等级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员等级挂钩。按规定条件已晋升职员等级的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任)到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如该单位未实行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可保留原职员等级工资待遇。
(十)不得晋升职员等级情形。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晋升职员等级:1.不符合本意见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影响晋升职员等级的其他情形。
(十一)坚持能上能下。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员等级: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4.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职员等级晋升纪律。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员等级,不得自行变更职员等级结构比例和晋升资格条件,不得超结构比例晋升职员等级,不得一次晋升两个以上职员等级,不得违反规定确定职员等级待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十三)实施范围。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探索编制管理制度改革的县以下事业单位,其实施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十四)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纳入实施范围。
(十五)加强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有序推进落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把政策落实到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依规办事。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制定方案、确定人选、落实待遇以及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现象。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员等级或者提高相关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十七)精心实施。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周密部署、妥善安排,把相关工作做细做实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摸清底数、综合研判基础上,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统筹,按程序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掌握县以下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情况,认真分析研判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把握职员等级晋升工作节奏,保持正向激励作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有关反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