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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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1日  阅读量:4

人社部发〔202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高校党委: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结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际,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和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厅局级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和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员等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退休。

三、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弹性退休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