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隐瞒犯罪前科,单位辞退行为为何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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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韩世春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05日  阅读量:76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中旬,纪师傅经老乡介绍到北京一家轮胎翻修厂工作,单位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8年4月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底,纪师傅在单位上班,因厂方顶部漏雨,他就爬上屋顶去察看情况,结果一不小心踩滑,从高处跌落下来,造成了右桡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单位同事将他送达医院治疗,单位出了全部的医疗费,在其养伤期间,单位照常支付工资。

  看到单位积极为自己治疗,还照常支付工资,纪师傅认为自己很快就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可是,他等来的却不是单位为其申报工伤的消息,而是单位辞退他的通知书。2008年7月7日,单位以纪师傅来厂工作时隐瞒了以前的犯罪事实,违反了单位的规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决定于2008年7月8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来,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接到了纪师傅老家派出所的通知,告知纪师傅有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奥运会期间的严控对象。派出所得知消息后立即找到纪师傅的单位了解情况,并要求单位对纪师傅做好管理。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单位做出了辞退纪师傅的决定。

  被辞退之后,纪师傅自行去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拿到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纪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伤待遇,以及单位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单位为了证明辞退行为合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合同、违纪处罚规定等证据。其中,违纪处罚规定中明确规定,员工必须认真填写个人履历案,不得隐瞒重大犯罪事实,否则公司将予以违反劳动纪律处罚或除名。该违纪处罚规定中有纪师傅的签名,但文件显示的日期是2008年4月1日。纪师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认为自己是在该规定出台前入职的单位,该规定对自己不适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纪师傅的入职时间早于该规定生效之日,且单位未能就纪师傅入职前即告知该项规定提供证据,裁决单位向纪师傅支付工伤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说法】

  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必然内容,员工也有义务如实告知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疾病情况,以及违法犯罪处罚情况等。如果员工没有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导致用人单位在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纪师傅确实在入职前有过犯罪前科,但用人单位在其入职时并未要求其说明相应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规定是在纪师傅入职一年多后才制订实施,并不能对在先的劳动关系产生追溯力。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与纪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

  此案也提示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完善员工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员工欺诈的法律责任,从而从源头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