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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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22日  阅读量:5

人社部规(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干部(人事)、财务部门:

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党委政法委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三、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政法委机关或退体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次月起停发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

四、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及中央政法委机关要严格执行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圈和提高津贴标准,不得违规执行警衔津贴等其他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

六、司法部、省级司法厅(局)和市(地)级及以下司法局机关中除人民警察以外其他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