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保险工伤仲裁劳务就业工资失业事业
法律法规规定细则意见办法解释通知纪要综合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宁医发〔2023〕104号
各有关处室、单位,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至1.5万元。
二、实施困难人员倾斜政策。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万元降低至7500元。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