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老板再也不用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了……
于是乎,很多HR又被老板训问了;很多律师又被询问了!
为啥老板关注此类话题?因为这些解读十分符合老板的期盼,用工不用缴纳社保、不用管最低工资限制、不用支付加班费、离职也不用给补偿金,就约定干多少活给多少钱就行了,这些解读真的说到老板心坎上了,老板们就是希望这么简单和纯洁的法律关系,肯定不希望整那些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加班费、社会保险等等一系列的束缚!
但是,此类神操作到底是否可以呢?还是先来看看各地高院都是啥态度吧!
情形1:签订劳务协议,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原因是并非协议性质决定法律关系性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10404号
关于新运公司与谭昌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对此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认定,即从新运公司和谭昌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新运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谭昌兵,谭昌兵是否受新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新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谭昌兵提供的劳动是否为新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审查认定。首先,新运公司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谭昌兵为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其次,谭昌兵从事的搬运工作是新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再次,新运公司与谭昌兵签订的书面协议虽名为《搬运工劳务合同》,但内容却包括谭昌兵需严格遵守新运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新运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听从其指挥,以及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迟到、早退、工作场所严禁吸烟,甚至发现吸烟即罚款等事项,由此可见谭昌兵需遵守新运公司的制度、接受新运公司劳动管理、从事的是新运公司安排的工作,由新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申1750号
2011年6月1日,杨永芬与贵阳裕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叫《劳务协议》。但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约定了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履行条款,还有解除、终止与变更条款,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019年3月3日,因双方都没有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故原审认定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1日生效时起,到2019年3月3日止,并由此判决贵阳裕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永芬经济补偿金15470元并无不当。贵阳裕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2:签订劳务协议,认定为劳务关系,原因是法律关系性质决定协议性质!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12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祝冬生的再审申请,本案重点审查原审判决祝冬生与海泳制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固然不能从所签订协议的名称上予以判断。从内容上看,海泳制衣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祝冬生等人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物资装卸搬运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祝冬生在农闲时自愿从事物资装卸搬运活动,应随叫随到,听从海泳制衣公司工作分配,且特别强调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祝冬生的医疗、养老由祝冬生从自己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金中自行解决。祝冬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述协议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工作内容、工作期限、报酬结算及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上述事项并非劳动合同独有的必备条款,并非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祝冬生主张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判决祝冬生与海泳制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祝冬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可见,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嘛!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39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双月到和美酒店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和美酒店签订有《劳务协议》,赵双月生前也未对该《劳务协议》提出异议或主张撤销权,故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和美酒店与赵双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认为是劳务关系,可以签订劳务协议。
问:如果本是劳动关系,却签订了劳务协议,是否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呢?
答:一般也不需要,因为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话,实为劳动合同,也就不会被支持2倍工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289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劳务协议》的性质问题。该协议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其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涉案《劳务协议》为劳动合同,并对陈朝辉要求康宁特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结语
劳务合同又搅动江湖的情况下,从各地高院的裁判案例结果来看,如何拨云见日,从重重迷雾中走出来呢?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掌握下面一个核心标准:
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合同/协议的性质,而非合同/协议的名称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这个核心标准来看,抖音中的普法的宣传观点等于是本末倒置了!
如果老板再训问HR;如果律师再被客户询问劳务合同事宜,请将这边文章转给老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