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违反职业规范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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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4月30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龙某于2017年2月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月工资为4500元。2018年5月31日,一个头像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QQ用户问龙某“在不在”,龙某回答“在”。该QQ用户建立一个群,群里成员的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其他高管及龙某,群名称为“某公司资金”。在群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龙某汇款60万元给深圳某公司。龙某立即通过公司账户向深圳某公司汇款60万元。当日经与法定代表人电话核实无此事后,龙某立刻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追回被骗款项。2018年7月,龙某提出离职。后南京某公司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损失60万元。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中长期存在先付款后签字或者无签字审批的情况,没有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也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常使用QQ与龙某就工作进行沟通。龙某系长期从事财务类工作且获得了相关的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对一般的财务流程有比较详细的了解。龙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导致用人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收入的差异等因素,判决龙某向某公司赔偿损失90000元。

典型意义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由于人员结构单一,没有规范的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人员也通常是身兼数职,极易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的管理应建立规范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而劳动者作为公司的财务专业人员也应该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企业保驾护航,对于公司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应及时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要怀有警惕之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