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5年11月1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常务副总经理,工资实行月薪制,基本工资3500元加绩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店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营业,仅开展了零星的堂食、外卖、快餐等业务。王某2020年2月出勤16天、停工休息4天,2020年3月出勤27天,2020年4月出勤23天,某餐饮公司仅发放其基本工资。王某以某餐饮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某餐饮公司南京分店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未能正常对外营业,并安排王某于2020年2月停工休息4天,主张在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2020年带薪年休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因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部分用人单位被迫延迟复工或部分停工停产,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陷入困境。为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各级政府均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动员企业与劳动者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鼓励双方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疫情期间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本案即以此为价值导向,从疫情防控这一特殊背景出发,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抵扣带薪年休假,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