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为防控新冠疫情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高校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任何一名教职员工随意离宁、返宁,都会对他人生命健康带来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下,也要求每个人要做到“自律”,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南京某大学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关制度,并未对劳动者作出苛刻的要求,内容合法、合理,也向包括劳动者在内的所有教职员工进行了公示,所有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本案法院确认了南京某大学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力地保障疫情防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章制度擅离单位去外地并隐瞒行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9年1月24日,郗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派遣其至南京某大学后期服务中心从事水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11日,公司向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明确在2020年5月6日用工单位核查,你在开学后多次离宁却未执行用工单位离宁审批制度,且返宁后在不符合进校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进校上班。现用工单位以你严重违反学校卫生防疫措施,对校内其他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在用工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将你退回我司。我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征求工会同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郗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是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江苏省、南京市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措施,南京某大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了学校的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与措施并未对劳动者作出苛刻的要求,内容合法、合理,也向包括郗某在内的所有教职员工进行了公示,所有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但郗某在学校三令五申的情况下,第一次返宁后不汇报、不隔离,第二次离宁、返宁均未申报、隔离,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另外,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要求每个人必须管理好自己,要做到“自律”,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南京某大学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任何一名教职员工随意离宁、返宁,都会对他人生命健康带来风险。
郗某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南京某大学的规章制度,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不负责任。故南京某大学将其退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