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严某于2017年1月入职某旅行社。2018年12月24日,严某在内容为“本人提出从某旅行社离职”的辞职申请上签名。后严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9年6月21日,某信息公司以严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以严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事先告知工会,故某信息公司解除与严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经查,严某先后工作的某旅行社与某信息公司的注册地址与法定代表人相同;两公司亦认可某信息公司是某旅行社的股东;严某在两公司的工作地点、岗位和工资待遇均没有变化,故严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其入职某旅行社时连续计算。因此,某信息公司应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445元。
典型意义
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关系,通过混同用工、交叉轮换用工、委派等方式,混淆用工主体,互相推诿,对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实际困难,由此产生的用工争议频频发生。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安排至其关联企业工作,入职时原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申请,写明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以期中断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际上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和工资待遇均无变化。本案中,法院严格审查前后两家用人单位的关联关系、劳动者工作的实际情况,最终依法认定了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利于遏制关联企业以交叉轮换用工等方式,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