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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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4月30日  阅读量:12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留用的,仍应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应尽的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362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4年3月,曹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

  2018年12月4日,曹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回去工作。

  2019年5月14日,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为工伤。

  2019年9月16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某致残程度为九级。

  2019年10月23日,曹某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曹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另查明,曹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890元,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曹某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误工期限建议180日。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首先,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的,但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本案中,曹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

  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曹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公司应当支付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曹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和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曹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并无不当。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于双方一致认可曹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90元,据此认定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33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