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本文阅读之前,先给大家来几个灵魂拷问:
Q1 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续订有区别吗?
Q2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变长)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有区别吗?
Q3 多次变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算只有1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算已经订立了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Q4 用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代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可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条件吗?
Q5 多次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给经济补偿金(N)还是给赔偿金(2N)?
带着这些疑问,来阅读本文吧,保证让你有收获!
案情简介
入职时间:2009年7月31日。
离职时间:2018年7月31日。
2009年7月31日,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明平本(乙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为“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甲方相关政策执行”。后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与明平本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上述合同仅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变更,最后一次续订后的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7月30日。2015年11月4日,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调令》,要求明平本于2015年11月10日前到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报到,明平本2015年11月份工资由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发放,即明平本2015年11月份后的工资应按照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的相关政策发放。
2018年7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明平本亦未为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继续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争议焦点
明平本认为,其与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与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应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被上诉人不再让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上班,已单方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认为,其与明平本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明平本所提总公司葛洲坝易普力公司(以下简称易普力公司)涂改劳动合同及无合同原件,期间三次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上诉人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2009年7月30日明平本与易普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后在2014年7月、2017年4月两次经协商一致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一致。2017年7月的《续订、变更劳动合同》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2009年7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处理:(三)变更劳动合同第一条(1)款的内容为:固定期限:自2009年7月31日起到2018年7月30日止。”同时该文本中“(一)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被选择排除。
以上事实表明,在2014年7月、2017年明平本与总公司易普力公司之间协商一致:选择的是变更原劳动合同期限而非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是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时,也应当通过提出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予以解决。而本案中明平本与总公司协商一致的是两次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而非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平本虽陈述总公司篡改劳动合同期限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日从2012年变动为2014年,而从实际劳动合同期限履行看,明平本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客观事实是予以认可的。本案是因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即本案被上诉人易普力四川爆破公司解除了与明平本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并非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5047号整理而成。
案例点评
哎呀呀,你看看公司这三波神操作,终于规避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估计看到这篇文章的HR会感叹,原来还可以如此神操作,真的可以永不续订劳动合同吗?
作为一个负责人的人,咱丑话说到前头:模仿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作为一个专业人士,有必要指出,有些地方已经出台口径对这种规避行为说"不"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口径不是法律,说不定裁判者不睬地方的口径呢?
笔者认为,该案的核心是法院的助攻致使本案的公司成功规避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法院不给公司送个神助攻,这样神操作并非能凑效,个中原因,笔者就不在过多展开,大家可以回到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思考答案。
总之,该案的成功离不开:神操作+神助攻!
当然了,神助动可遇而不可求,神操作有时确系企业HR需要操练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