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保险工伤仲裁劳务就业工资失业事业
法律法规规定细则意见办法解释通知纪要综合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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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险函〔1997〕6号
昆山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赤脚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赤脚医生被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参军、上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后成为国家职工的(不限于继续从事卫生工作),其最后一次在赤脚医生岗位上工作的时间,都可以和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