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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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01日 阅读量:8次
- A+发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 A-施行日期:1994年12月01日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