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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细则意见办法解释通知纪要综合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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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0〕84 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