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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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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8日  阅读量:1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社区管理服务站、社区综治办(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区、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网格员一般由社区工作者担任,由社区工作者担任的社区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区域化党建和群团工作,整合区域党群资源和组织力量,推动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项目。

(四)依法组织居民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镇)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居民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承担社区网格信息采集、常态巡查、问题发现、情况报告、初步调处、便民服务等职责,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信息员、巡查员、宣传员、服务员、监督员作用。

(八)完成街道(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区和街道(镇)应制定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招聘等方式配备,实施总量调控和额度管理。各区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区域面积、人口结构、管理幅度、社区规模等要素,确定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除法律规定外,城市社区原则上按每300常住户居民配一人,经适房、安置房、老旧小区等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按200-250户配一人的标准配备,农村社区原则上按每200户配一人。

各区按照《南京市网格划分标准规范》科学统一划分网格,将社区工作者编入相应网格担任专职网格员;根据网格大小、网格任务等要素,每个网格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网格员,专职网格员所对应的网格相对固定。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选任。强化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对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把关责任,严格选任标准,拓宽选任渠道,着力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和居(村)委会“两委”班子。经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班子全日制专职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村)委会全日制专职成员,符合条件的,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做到统一招聘、统一职责、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统一考核。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的基本条件和组织程序。

(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相关业务知识和较强的宣传教育与组织协调能力,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3.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群众工作能力。

4.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能胜任社区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对具有共产党员身份人员、对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人员、对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证书人员、对相关部门现有协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招聘工作的组织程序

招聘工作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区民政部门会同区人社和综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配合参与。具体程序如下:

1.街道(镇)根据工作需要和额度情况,提出招聘申请。

2.区民政会同人社和综治等部门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并向市有关部门备案。

3.各区统一公布招聘信息,明确拟聘岗位、录用条件和具体程序等事项。

4.各区严格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正式聘用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工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劳动合同、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扬和惩戒等情况。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各区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社区工作者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发挥各级党校主阵地作用,依托高校师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计划抓好社区工作者的任职培训和任期内培训。组建成立南京网格学院各区分院,抓好网格员教育培训。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条 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做好社区工作者的集中轮训。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轮训;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村)委会主任轮训,市、区综治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职网格员的轮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市级或市级以上培训。区和街道负责做好其他社工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社区工作者培训期间的表现及考勤结果纳入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的培训与考试,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等相关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在岗位等级核定时分别提高1-3个等级核定。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组织实施。各区组织、民政、人社、综治、农业等部门应全程参与考核办法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评议群众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包括社区党员骨干、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负责人以及救助对象、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鼓励通过第三方测评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岗位等级序列,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使每个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后,岗位等级随之提高。

第十六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工资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为7:3。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报酬(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五险一金”)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80%的标准,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70%的标准,合理设定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

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基本报酬加绩效报酬,基本报酬由区统筹、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绩效报酬由区和街镇统筹落实,其他农村社区工作者报酬,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绩效结构、等级认定由各区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各区根据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作出动态调整,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时,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对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考入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全科社工”队伍。各区由民政部门牵头,政务、人社、综治、卫计、残联、住建等部门配合,指导街镇开展“全科社工”建设工作。在待遇上,对“全科社工”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建立“一岗多责、一专多能、全科服务”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体系,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 拓宽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加大面向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力度。把长期扎根基层、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选拔到街道(镇)领导岗位。把年纪较轻、潜力较大、一贯表现好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列为区管后备干部,将优秀的村“两委”成员及其他农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镇后备干部人选。

第二十二条 强化激励措施。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进行表扬,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正面舆论宣传。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其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视情节严重程度),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给社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会同人社、综治、农业部门负责,社建工委、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江北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