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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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03日  阅读量:9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促进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现就规范我市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服务站、社区综治办(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区、街道(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根据城市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新录用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工作年限、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等级。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从次年1月起提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相应延后1年升级。年度考核连续2年优秀的,可提前升1级,提前升级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对于岗位晋升、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的情况,从次月起提升等级。根据受教育程度或相关职业水平提升等级,按就高原则确定。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或取得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或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累计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或取得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累计可提升3级。

三、薪酬水平

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报酬(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五险一金”)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80%的标准,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70%的标准,合理设定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

四、薪酬结构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部分约占年收入的70%,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用于发放月工资、津贴补贴、节日福利等。随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基本工资相应调整(岗位等级及对应的工资系数见附件)。绩效工资部分约占年收入的30%,根据本人考核情况,可按季度绩效或年度绩效发放。绩效工资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担任专职网格员的社工,其网格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其绩效考核。

五、薪酬管理

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以街道(镇)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等。可以安排社区工作者体检、疗养等福利项目,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江北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所需费用不纳入薪酬总量。

新录用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基本工资可按相应等级的80%发放,绩效工资由各区、江北新区确定。

各区、江北新区参照本指导意见,视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基本工资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