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3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赵某和公司订立了终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2018年2月28日,公司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称,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办公邮件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业务调整,但其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称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所以与赵某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称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提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证据,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