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5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8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2006年6月1日,单位下发《关于建立学校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通知规定:
1.凡学校正式员工,学校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不愿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本人提出放弃申请。
2.住房公积金扣缴方法为:员工个人每月从当月工资中扣缴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由于学校已将住房补贴发给职工个人,所以应由学校缴纳的公积金从员工当月费用补贴(住房补贴)中直接扣除。
2006年6月至2018年7月,单位从王某的工资中共扣除近十万元。
王某退休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扣发的工资100000元。
处理结果
北京某培训学校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0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扣发的工资95000元。
案件评析
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职工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应当由其自己缴纳,而不是由职工代其缴纳。再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者不同,不能用住房补贴来抵扣单位应缴纳的公积金。
本案中学校试图通过规章制度把自己的法定缴纳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因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