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与海军登陆舰第五支队确认劳动关系,提供的劳动是它的业务组成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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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石先广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8日  阅读量:77

  现代社会劳动关系无处不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也就无处不在。

  今天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劳动者要和海军登陆舰第五支队确认劳动关系,听起来有点吓人不?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上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理由:

  李国建称海军登陆舰第五支队对外番号为37671,后番号调整为91860。李国建自1987年至2019年持续在91860部队工作,是典型的劳动关系。

  1、党组织关系相关材料显示李国建于1997年在91860部队的下级单位虬江岸勤处申请入党,其入党志愿书中的工作经历显示其于1987年即在该处工作,且多名同事和领导对其工作表现给予肯定。李国建党员证上的党费缴纳记录显示,李国建从1997年入党至2019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党组织关系转出,党费都是交给91860部队的党支部,即李国建的党组织关系一直在91860部队。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李国建入党及缴纳党费情况,其一直是91860部队的党支部成员,表明自其入党以来一直是91860部队员工。

  2、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李国建与91860部队之间是“假派遣、真劳动”的关系。一审相关证据及海君劳务公司的陈述可证明海君劳务公司是为了解决李国建等员工的缴纳社保问题挂靠的单位,海君劳务公司除代缴社保外,不对李国建进行任何形式管理,不存在选派李国建至91860部队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李国建在91860部队工作长达32年,不符合劳务派遣工作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要求,也没有因为与海君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变更工作场所和岗位。故,无论劳务派遣的表面形式如何,都不应影响李国建与91860部队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一审认定2014年至2019年李国建与海君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有无实际用工的事实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等因素予以认定。就本案而言,李国建主张与91860部队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作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1987年3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见,首先,虬江舰艇岸勤处与91860部队系上下级关系,虬江舰艇岸勤处编制被撤销后,李国建的工资由91860部队直接发放,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虬江舰艇岸勤处的权利义务由91860部队继受并无不当。其次,在该争议时间段内,李国建与91860部队抑或虬江舰艇岸勤处并未签订劳动合同,91860部队亦否认与李国建存在劳动关系。再次,李国建的身份不是军人,亦非在编职工,其所从事的保洁等工作具有临时性、可替代性,可见,李国建所提供的劳动并非91860部队业务的组成部分。最后,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李国建在该争议时间段内为91860部队或虬江舰艇岸勤处连续提供劳动,亦难以证明91860部队或虬江舰艇岸勤处连续、有规律地向其发放工资。前述种种,均难以体现1987年3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李国建与91860部队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人身或经济从属性,故而难以认定该争议时间段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于李国建提交缴纳党费情况复印件欲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节,本院认为,现实生活中党组织关系与劳动关系脱节的情况客观存在,党组织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李国建以党组织关系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第二,关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李国建与91860部队虬江舰艇岸勤处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一审依据工资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李国建持续提供劳动,双方至2013年12月31日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首先,该段争议期间内,海君劳务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与91860部队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亦与李国建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该争议时间段内,李国建与91860部队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法体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合意。其次,李国建与海君劳务公司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但李国建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发放等并未发生改变,海君劳务公司亦持续缴纳社保至其年满60周岁。综上,一审认定该争议时间段内李国建与海君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91860部队属于劳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李国建以海君劳务公司仅为代缴社保的挂靠单位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337号案件整理。

案例评析

  按原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关系确认的三要素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以上法院判决,军队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不存在问题的(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明文列举部队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但毕竟法条上都有“等”字兜底的),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就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一节。但1987年3月至2007年12月31日这一段,法院以李国建所提供的劳动并非91860部队业务的组成部分,作为不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之一,也没有从用工主体资格上排除。至于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期间,因各单位感觉劳动者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各单位用工都比较谨慎了,纷纷转向了派遣或外包用工了,再想和部队确认劳动关系就不可能成功了。

  最后,该案也出现一个新名词“假派遣、真劳动”,之前我们经常说“假外包、真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