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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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3日  阅读量:9

案情介绍

  王某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双方于2008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王某与某鞋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王某为农村户口,王某主张因工作期间某鞋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某鞋业公司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某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自愿承担其后果,如有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本人书写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虽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防范

  企业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正式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为员工缴的各种保险,如果确实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同,社会保险手续一时无法转过来,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将该情况让员工签字确认,并且督促员工尽早办理好社会档案手续。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只要员工一直在公司工作,而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管过了多长时间,只要员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肯定会责令公司补缴,却果用人单位不补微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补缴并且罚款,同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