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薛某入职合肥某电气公司任操作工。同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31日止。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电气公司未按时为薛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薛某工资。薛某于2013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肥某电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该院经审理后认定,合肥某电气公司未能为劳动者兑现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劳动待遇,且已无法为薛某提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合肥某电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肥某电气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自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旅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约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待遇,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按照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提出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法定劳动待遇提出解除合同,应当在提出时写明解除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