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派遣劳动者未参加社保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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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合肥某人力公司、安徽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来源:安徽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2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张某进入合肥某人力公司工作,并被劳务派遣到安徽某机械公司工作。合肥某人力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2012年8月,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嗣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合肥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用工单位安徽某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历经仲裁和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合肥某人力公司违法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安徽某机械公司疏于审查劳动者参保情况,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令合肥某人力公司、安徽某机械公司对张某应获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劳务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的用工方式,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实当中,常有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而一些用人单位也籍此规避法律责任,往往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求偿无门。本案当中,用工单位使用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进行劳动,本身存在存在过错,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同时,用工单位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强调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情形的部分审查义务,对于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