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1年10月入职合肥某厨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9日杨某离开该公司。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某厨具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做出后,某厨具公司不服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与杨某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载明杨某月工资为2300元,工作期限两年,其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该《备忘录》具备部分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公司不须支付杨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备忘录》是在杨某离职后签订,不能认为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厨具公司应支付杨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合肥某厨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本案中某厨具公司一直未与职工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离职后签订的《备忘录》虽有部分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但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故两级法院均认定该《备忘录》不能替代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