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造成工伤第三人赔偿不到位职工可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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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工伤赔偿案
来源:安徽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2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8日,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职工徐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徐某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判决肇事人等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责任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徐某某只获得赔偿款48000元。与此同时,徐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徐某某遂又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用。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未为徐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费用。鉴于徐某某两次诉讼中,有关费用存在重合,故该公司应支付费用可扣除徐某某从侵权诉讼中已获赔款,最终判令该公司向徐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7937元。

【法官点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当中,徐某某因工致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为徐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当比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徐某某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徐某某虽先提起第三人侵权之诉,但一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徐某某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从而及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