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的提成收入用人单位应依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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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诉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安徽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2日  阅读量:22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俞某与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聘请俞某为其上海分支机构总经理,负责开拓上海的蛋糕产品市场,双方除约定了俞某的基本工资外,还约定按俞某的实际销售额给予3%的提成。合同签订后,俞某着手成立上海分支机构并在上海销售蛋糕产品等。2011年12月,俞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予以准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月,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其30余万元销售提成等。案经劳动仲裁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蛋糕公司最终承担了俞某20余万元的销售提成款。

【法官点评】

  近年来,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销售提成问题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销售提成款一般是指在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外,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由于销售提成款的特殊属性,劳动者通常需要对实际销售业绩承担举证责任,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常常假借各种理由克扣提成款。本案当中,俞某某在诉讼中,对于证明销售成果的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很多证据还进行了公证,能够反映其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对于劳动者最终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