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7月,吴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该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吴某应在该公司一直服务至退休止。在服务期内,吴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该航空公司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吴某经过多年培训和飞行,逐渐成长为一名机长。
2012年9月,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前三十日向中国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中国某航空公司亦要求吴某返还其巨额的培训费用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等。案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依法判决支持了吴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解除合同,同时也判令吴某支付了某航空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
【法官点评】
人们常说21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各个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尤其是对高端技术性人才的争夺正愈演愈烈。飞行员是掌握了高端飞行技能的稀缺人才,各航空公司基于培养引进飞行员所花费的巨额成本,都想方设法留住在职的飞行员。因而,飞行员辞职难的问题也被有关媒体称之为"飞行员辞职困局"。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剥夺任何劳动者的该项权利。本案最终判决准许吴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判令吴某就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相关损失予以补偿,为解决类似飞行员辞职争议案件提供了成功的司法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