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试用期,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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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资在线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2日  阅读量:6

案情介绍

  2008年1月,某企业招聘销售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年龄30岁以上。高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2008年7月,高英因患乙肝住院治疗,该用人单位以高某现在患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担负高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该企业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争议。依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高某已经工作了6个月,试用期已过,此时,企业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 223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应给本案中的高某报销医疗费。如果医疗期满,高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可依据《劳动法》第26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但需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防范

  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在广告上发布招聘信息时,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2.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提供的信息是否是真实的,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如证实劳动者有此类不正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确认。

  4.在试用期届满前,及时对员工作出考核评价,符合要求的,及时转正:不符合要求的,在试用期届满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