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员工集体泡病假,看这家公司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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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说劳动法 作者:石先广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02日  阅读量:6

  泡病假的斗争与反斗争一直都在,很多企业感觉对泡病假员工真是束手无策,确实,用人单位要想依法合规处理这个事情,需要翻越好几座大山!

  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对一个员工泡病假已经很难了,再出现集体泡病假那更是难上加难。不过,用人单位仔细分析员工泡病假背后的动因,分类处理,因人施策,还是能找到突破口的!这不,今天分享的案例之一就是同一个公司的4名员工先后以颈椎病、腰椎病为由请病假,于是双方展开了对决。

案例1

  腰椎病病假 (2020)京02民终5929号

  2012年2月1日,张亮入职长安公司。2015年1月30日,双方续签五年期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张亮的岗位是装配工。2018年2月24日起,张亮因病开始休假。2018年8月27日,长安公司向张亮寄送返岗通知书,告知其由于医疗期已满,需返岗上班。2018年9月2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因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肌劳损,建议张亮休息两周。2018年9月6日,长安公司向张亮寄送催告通知书,告知其长安公司两次安排调岗,但张亮存在旷工情形,催告张亮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返岗。2018年9月11日,长安公司作出并向张亮寄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载有“张亮,公司已于9月6日向你邮寄返岗通知书,你并未按照要求返岗或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并于9月6、7、8、10日旷工(因实行综合工时制,9月8日有生产安排,为工作日),连续旷工四个工作日,依据公司《长安汽车北京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返回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长安公司与张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长安公司主张其公司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关系。长安公司陈述张亮以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为由,自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并长期休假,公司自他处了解到张亮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有违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长安公司对张亮休假真实原因存疑,在采取调岗及催告返岗手段后,张亮不再提交病假手续,亦未到岗工作,长安公司遂认为张亮存在旷工行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在告知工会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安公司向法庭申请调取张亮病休期间是否曾于滴滴用车平台接单(笔者注:这也是斗争策略,通过调查获得线索之后,先解除劳动合同,待官司进入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核知,张亮曾于病休期间于该平台接单。长安公司与张亮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张亮主张无法证明系张亮本人接单,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未提交证据。

  张亮于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休假,2018年9月5日向长安公司提交病假条,此后接到解除通知。张亮提交下列证据: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就诊资料;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4.视频及文字整理,证明于2018年9月5日向长安公司提交假条。

  长安公司认可社保权益记录及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就诊资料仅能证明张亮曾经就诊的事实;主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显示在张亮因病全休期间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汇入多笔款项(笔者注:这就体现了劳动争议办案要细心、细心、再细心,从对方证据中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该员工也大意了,病假期间跑滴滴还绑定工资卡图片,而且还调出提供出来作为证据,估计是要证明自己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情况!),张亮存在病休期间从事其他工作赚取收入的行为。张亮主张其银行卡绑定了其他人的滴滴账号,并非其本人接单。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笔者注:直接用的就是现在《民法典》的第7条,直接用民法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现象越来越多哦!)。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双方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笔者注:这一段类似于2017年那个知名的泡病假中北京高院的判词)。本案中,张亮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并于本案庭审中主张医院为其开具有休假证明,应享有休假权利;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张亮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亮发放病假工资;但张亮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张亮的上述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严重违反长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管理规定。依照长安公司的规章制度,张亮的上述行为系属旷工,长安公司有权予以解除。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应当在人事管理中予以改进,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张亮行为的定性,故而一审法院认定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无需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7006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亮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张亮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亮发放病假工资;但张亮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结合长安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张亮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对张亮休假真实原因存疑的陈述,和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调取张亮在滴滴用车平台接单证据的行为以及经法院核查张亮确于病休期间在该平台接单的结果,一审法院采信长安公司主张的解除经过,并认定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张亮行为的定性,进而认定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亮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张亮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是集体的泡病假,下面三个案例的案情就一样了,这里就不再重复了,直接公布判决结果!

案例2

  腰椎疾病病假(2020)京02民终5930号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燕辉于2018年3月1日起因腰椎疾病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张燕辉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燕辉发放病假工资;但张燕辉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结合长安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张燕辉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的陈述,和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调取张燕辉在滴滴用车平台接单证据的行为以及经法院核查张燕辉确于病休期间在该平台接单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张燕辉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严重违反长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管理规定,并认定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张燕辉行为的定性,进而确认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燕辉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张燕辉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颈椎病病假 (2020)京02民终5931号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加伟庚于2018年3月3日起因颈椎病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加伟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加伟庚发放病假工资;但加伟庚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结合长安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加伟庚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对加伟庚休假真实原因存疑的陈述,和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调取加伟庚在滴滴用车平台接单证据的行为以及经法院核查加伟庚确于病休期间在该平台接单的结果,一审法院采信长安公司主张的解除经过,并认定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加伟庚行为的定性,进而认定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加伟庚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加伟庚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

  颈椎病病假 (2020)京02民终5932号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金海洋于2018年3月3日起因颈椎病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长安公司为金海洋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金海洋发放病假工资,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金海洋因病休假期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金海洋打款。就该情况,金海洋虽主张并非其本人接单,并申请本院调取其本人的顺风车接单明细和其父金振全的滴滴快车接单明细,但其亦认可上述平台不允许借用账户接单,结合金海洋关于其替父刷脸进行顺风车接单的陈述等本案具体审理情况,调取上述证据并不能达到确定性证明的目的,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准许。综合全案审查,一审法院认定金海洋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并结合长安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金海洋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对金海洋休假真实原因存疑的陈述等具体审理情况,采信长安公司主张的解除经过,并认定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中金海洋行为的定性,进而认定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金海洋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金海洋虽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从这四个案件的案情来看,这明现属于集体泡病假与公司进行消极对抗的现象,笔者在日常咨询服务时也常遇到此类现象。有意思的是,这4名员工有2个以颈椎问题开病假,有2个以腰椎问题开病假,且时间段也基本相同,太过于明显了,不是很好的斗争策略哦图片。由于4个人同时泡病假,肯定会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也足以使用人单位下定决心进行调查取证,于是在反泡病假的斗争中,用人单位终于取得了胜利。对于集体泡病假,笔者的感触是只要企业愿意花钱调查取证,总归能找到破解集体泡病的突破口!